孙衍燊、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兵1002财保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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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财保99号案件名称
孙衍燊、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衍燊;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2财保99号申请人:孙衍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成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法定代表人:周新红,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孙衍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收工程款(第十师188团2019年产油重点单位奖励资金项目-施工)1802868.7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孙衍燊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233607390139205××××)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衍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应收工程款(第十师188团2019年产油重点单位奖励资金项目-施工)1802868.75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衍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于文萍书 记 员 朱绪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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