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相联、湖南省雪峰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5执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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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执524号案件名称
杨相联、湖南省雪峰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相联;湖南省雪峰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蒋太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5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杨相联,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湖南省雪峰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砚龙路佳和名都5栋1-5号铺。法定代表人:蒋太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太友,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杨相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雪峰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蒋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5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5执52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提出执行申请,重新提出执行申请的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同改审判员 林章勇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煊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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