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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凤、谭祖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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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351号
  • 案件名称

    李金凤、谭祖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金凤;谭祖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凤,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祖明,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凤与被执行人谭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金凤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2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董南希书记员  胡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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