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有彬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340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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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340号之八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有彬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有彬;马超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34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嘉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0023005W。法定代表人:杜建勋,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先均,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先有彬,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被执行人:马超英,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谭林,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有彬、马超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以(2020)川0521执保25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先有彬、马超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的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17)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一套,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先有彬、马超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17)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贺 剑书 记 员 章小红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34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嘉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0023005W。法定代表人:杜建勋,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先均,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先有彬,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被执行人:马超英,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谭林,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有彬、马超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以(2020)川0521执保25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先有彬、马超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的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17)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一套,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先有彬、马超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17)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贺 剑书 记 员 章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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