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与马秀花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初1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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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初10326号案件名称
刘丹与马秀花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丹;马秀花;王泽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初10326号原告:刘丹,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昕意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秀花,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王泽,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刘丹诉被告马秀花、王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及赵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秀花、王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王泽向马秀花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马秀花向刘丹返还5万元;3.判令由马秀花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刘丹与王泽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月25日于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王泽在与刘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秀花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8年开始王泽陆续在刘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马秀花进行转账、花销等,这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上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损害了刘丹的利益,且王泽以上的行为是基于其与马秀花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马秀花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还。原告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刘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被告马秀花及王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刘丹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承诺书》、录音、马秀花微信号截图、马秀花注册微信使用的邮箱截图、王泽给马秀花转款的微信支付电子转帐凭证、电话通话记录截图、王泽的微信账单截图、购物订单截图,王泽、马秀花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案审理中,刘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询王泽微信账单的流水信息以及王泽与马秀花之间的全部微信转账流水信息。2021年8月23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查询结果。经质证,刘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马秀花、王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丹与被告王泽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9年11月15日,王泽通过其微信账号(×××)向马秀花微信账号(×××)转账1000元;2019年11月21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700元;2019年12月2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1000元;2019年12月10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1000元;2019年12月17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1000元;2019年12月28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600元;2020年1月1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500元;2020年1月7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600元;2020年1月24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600元;2020年2月12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600元;2020年3月5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600元;2020年4月9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600元;2020年4月22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300元;2020年5月6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600元;2020年5月10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300元;2020年6月2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0年6月4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600元;2020年6月10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0年6月22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0年7月1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600元;2020年7月10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0年7月11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100元;2020年7月18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0年7月24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1200元;2020年7月27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500元;2020年7月30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600元;2020年8月16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10000元;2020年8月24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0元;2020年9月3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500元;2020年9月25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300元;2020年9月26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0年9月28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100元;2020年9月29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50元;2020年11月2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8000元;2020年11月15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0年11月18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800元;2020年11月20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4500元;2020年12月2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500元;2020年12月16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0年12月23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600元;2020年12月25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300元;2020年12月29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300元;2021年1月5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300元;2021年1月15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300元;2021年1月26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300元;2021年1月31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300元;2021年2月2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8400元;2021年2月11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1年2月21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2021年2月26日,王泽通过微信给马秀花转账200元;以上款项共计67550元。刘丹提交的王泽与马秀花在2020年11月10日通话中马秀花称呼王泽“老公”,双方谈话内容暧昧并涉及个人隐私。2021年1月22日,王泽(乙方)向刘丹(甲方)出具承诺书,内容为,“今日本人承诺到正月十五日止,本人与马秀花断绝不正当关系,不再往来,不再给她负担任何费用。如不能遵守承诺,自愿将夫妻共有财产70%(百分之七十)付给甲方(刘丹)。并协议离婚事宜。”现刘丹以王泽与马秀花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王泽向马秀花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马秀花返还王泽赠与的部分款项50000元。经询问,刘丹明确表示在本案中要求马秀花返还王泽向其转款的50000元,其他的金额不在本案中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泽给马秀花转款的性质及给付的效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王泽自认在与刘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秀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刘丹提交的王泽与马秀花之间的谈话内容亦可证明该事实。本院认为,王泽在与刘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秀花保持不正当女关系的同时多次向马秀花转账,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马秀花,违背了公序良俗,王泽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现刘丹要求确认王泽向马秀花赠与行为无效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刘丹与王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马秀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丹与王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王泽赠与马秀花的款项应属于刘丹与王泽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刘丹要求马秀花返还50000元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王泽及马秀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王泽对马秀花的赠与行为无效。二、马秀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刘丹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马秀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韩进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 洁书 记 员 苏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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