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毛候、张英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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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29号案件名称
魏毛候、张英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魏毛候;张英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子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3执1129号 被执行人魏毛候,曾用名委宝明,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原系子长采油厂玉家湾采油大队泵油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子长市。被执行人张英生,曾用名张贝贝,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子长市。本院在执行魏毛候、张英生罚金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毛候、张英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执行局,请求由被执行人魏毛候缴纳罚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张英生缴纳罚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魏毛候、张英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毛候、张英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分别到被执行人魏毛候户籍所在地子长市XX镇XX村XX号及被执行人张英生户籍所在地子长市XX街道办XX村XX号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随即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魏毛候、张英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志 刚 审 判 员 张 宏 明 审 判 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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