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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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716号案件名称
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肖晶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716号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曹厦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肖晶,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肖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肖晶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肖晶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智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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