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艳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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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民终1155号案件名称
巴州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艳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巴州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艳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阿尔夏特路。 法定代表人:肖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邦成,新疆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艳黎,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宇,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静县。与被告系父女关系。 上诉人巴州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艳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7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9日上诉人巴州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另案中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巴州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0.00元,减半收取1,765.00元,由上诉人巴州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辉审判员 杨娜审判员 刘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文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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