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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强盗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7刑终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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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刑终255号
  • 案件名称

    陈国强盗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国强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255号抗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国强,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2020年8月24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国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粤0703刑初7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国强没有提出上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平惠审 判 员 张 锋审 判 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关欣豪书 记 员 甄秀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255号抗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国强,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2020年8月24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国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粤0703刑初7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国强没有提出上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平惠审 判 员 张 锋审 判 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关欣豪书 记 员 甄秀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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