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友、葛海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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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94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传友、葛海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传友;葛海峰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1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传友,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钱塘区。 被执行人:葛海峰,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张传友与被执行人葛海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8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和执行费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9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黄娟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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