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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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778号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长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778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丰,系太安支行行长。 被告:田长生,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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