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涛、薛淞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65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6502号
  • 案件名称

    石涛、薛淞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石涛;薛淞韬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502号原告:石涛,男,199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成,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薛淞韬,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浪,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涛诉被告薛淞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淞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涛撤回对被告薛淞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涛负担。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任文静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