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涛、薛淞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6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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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6502号案件名称
石涛、薛淞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石涛;薛淞韬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502号原告:石涛,男,199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成,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薛淞韬,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浪,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涛诉被告薛淞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淞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涛撤回对被告薛淞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涛负担。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任文静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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