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海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04号案件名称
白海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白海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04号 被执行人:白海峰,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白海峰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职权移送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白海峰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白海峰,未能联系到,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海峰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海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海峰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白海峰的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白海峰名下银行、网络资金无存款。被执行人白海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白海峰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到吴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白海峰名下在吴起县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到被执行人白海峰户籍所在地,查明被执行人白海峰在该社区无任何收入。被执行人白海峰再无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白海峰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郝某与上海摩核品牌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2996号 下一篇 石涛、薛淞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6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