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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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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04号
  • 案件名称

    白海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白海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04号    被执行人:白海峰,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白海峰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职权移送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白海峰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白海峰,未能联系到,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海峰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海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海峰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白海峰的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白海峰名下银行、网络资金无存款。被执行人白海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白海峰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到吴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白海峰名下在吴起县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到被执行人白海峰户籍所在地,查明被执行人白海峰在该社区无任何收入。被执行人白海峰再无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白海峰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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