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世岗、成都市艺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5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580号案件名称
熊世岗、成都市艺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熊世岗;成都市艺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熊世岗,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成都市艺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73号商会大厦1幢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波,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29民初20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成都市艺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65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市艺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艺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和网络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但无余额可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经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市艺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歇业,经营场所系向他人租赁,因欠付租金,本院(2021)川0129执985号案已将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腾退交付出租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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