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芳、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18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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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1895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海芳、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海芳;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1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海芳,女,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张店区公园北路与纵一路路口东北西起第二栋1-5层。法定代表人:杨瀚琳,执行董事兼经理。赵海芳与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纠纷案,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21]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的工资6300元。二、2020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4683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数额13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赠送锦旗的奖金100元。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到庭,并向本院当事人承诺,后因果未履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余额的银行帐户及网络资金帐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税务、工商登记信息;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的基础上本院短信通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处理方式表示理解、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鲁0303执18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李永梅审判员 赵玉新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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