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唐克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3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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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3446号案件名称
李志强、唐克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志强;唐克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3446号申请人:李志强,男,1990年2月22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唐克选,男,1972年11月24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唐克选返还申请人李志强借款8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唐克选负担。本院在执行中,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将查询结果给申请人查看),冻结、划扣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64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姚 远审 判 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余 烽书 记 员 张 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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