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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艾则麦提江艾则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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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11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艾则麦提江艾则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艾则麦提江艾则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1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艾则麦提江艾则孜,男,1998年01月0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艾则麦提江艾则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01财保19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提供了被申请人艾则麦提江艾则孜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艾则麦提江艾则孜名下价值11727.3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艾则麦提江艾则孜名下价值11727.3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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