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永贵、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9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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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975号之一案件名称
邬永贵、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邬永贵;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邬永贵,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7MA703W564C,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桥河岔乡爱家峁底村34号。法定代表人:王兵。关于申请执行人邬永贵与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0)内062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申请执行人邬永贵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7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永贵与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向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信息。3、通过向准格尔旗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5、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邬永贵,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邬永贵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米脂县雯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硕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赵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二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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