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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照生、李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29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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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297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照生、李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照生;李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29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照生,男,汉族,1961年6月10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生,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照生与被执行人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照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6月2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杨照生,其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送达。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3.2021年6月3日、7月12日、8月25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招商银行、南京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虎的银行存款情况,并于2021年6月7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7个(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12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21年6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虎名下的苏M×××××汽车(车辆去向不明),查封期限为两年;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虎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5.因被执行人李虎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本院多次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李虎在16年年底就外出去向不明,也没有联系方式,其妻子子女去向也不清楚;没有财产,乡下的房子建了一部分未封顶人就走了。6.2021年9月8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均余额不足;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汽车,但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审 判 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昀书 记 员 杨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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