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衍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66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6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衍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衍开;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何桂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垚程,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祝衍开,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执行人: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三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保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衍开、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6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祝衍开偿还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结欠利息514955.61元;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0.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祝衍开、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祝衍开、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向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两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祝衍开的房产有较大数额债权的抵押登记信息,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有工业用地一宗,但申请人申请暂不予处置。除此以外,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信息,向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向汝城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祝衍开、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6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祝衍开、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勋审判员 黄方亮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聪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宪员、包连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934号 下一篇 杨照生、李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297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