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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员、包连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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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1934号
  • 案件名称

    曾宪员、包连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曾宪员;包连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曾宪员,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包连勇,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曾宪员与被执行人包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4768.9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委托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仅发现少量存款,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本院已进行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回案款,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4768.9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浩审判员    盛庆旺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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