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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坤德、李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3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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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3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坤德、李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肖坤德;李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91号之一原告:肖坤德,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李威,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肖坤德与被告李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肖坤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肖坤德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91号之一原告:肖坤德,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李威,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肖坤德与被告李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肖坤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肖坤德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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