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坤德、李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3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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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391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坤德、李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什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坤德;李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91号之一原告:肖坤德,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李威,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肖坤德与被告李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肖坤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肖坤德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91号之一原告:肖坤德,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李威,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肖坤德与被告李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肖坤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肖坤德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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