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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臣、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恢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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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恢219号
  • 案件名称

    杨玉臣、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玉臣;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臣,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德。被告: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申请执行人杨玉臣与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负担本案执行费。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二、2021年4月25日、2021年9月24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采取了冻结措施,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车辆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到其住所地查找了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找无果。六、因被执行人泊头市洼里王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暂无村委会主任,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39.8万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胜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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