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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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60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60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虎,系公司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保全人:马永贵,男,回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少花,女,回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光福,男,回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买廷强,男,回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安得禄,男,回族,1958年7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驰,男,回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马永贵、马少花、马光福、买廷强、安得禄、马驰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63,744.5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马永贵、马少花、马光福、买廷强、安得禄、马驰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马永贵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63,744.54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买廷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买廷强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4125账户(实际冻结0.01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0593账户(实际冻结136.79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079账户(实际冻结3,227.42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买廷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广场支行尾号9772账户(实际冻结11.16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买廷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7866账户(实际冻结0.30元)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安得禄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3369账户(实际冻结423.1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3896账户(实际冻结98.83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安得禄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3992账户(实际冻结62.53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安得禄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2b73账户(实际冻结223.21元)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马光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马光福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6488账户(实际冻结47.09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1758账户(实际冻结1.03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马光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文化路营业所尾号4915账户(实际冻结231.46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1216账户(实际冻结151.2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810账户(实际冻结0.3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中华路营业所尾号9381账户(实际冻结0.01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马少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马少花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4935账户(实际冻结48.36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7133账户(实际冻结0.90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0326账户(实际冻结1.11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马少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文化路营业所尾号7606账户(实际冻结163.1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沙湾县支行尾号4474账户(实际冻结7.4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文化路营业所尾号2458账户(实际冻结5.00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马少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8194账户(实际冻结41.68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cd8账户(实际冻结650.63元)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保全人马永贵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六、冻结被保全人马永贵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青年北路支行尾号5071账户(实际冻结133.00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4570账户(实际冻结6.09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0294账户(实际冻结1.65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七、冻结被保全人马永贵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73be账户(实际冻结438.30元)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八、查封被保全人马永贵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十九、冻结被保全人马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冻结被保全人马驰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尾号6413账户(实际冻结372.22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6398账户(实际冻结138.0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1722账户(实际冻结69.39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6047账户(实际冻结55.83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8453账户(实际冻结50.06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一、冻结被保全人马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北京南路支行尾号8059账户(实际冻结12.87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二、冻结被保全人马驰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5667账户(实际冻结1,036.66元)银行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三、冻结被保全人马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b963账户(实际冻结3,901.10元)存款663,74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梦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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