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郭妹阁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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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2979号案件名称
王丽娜、郭妹阁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丽娜;郭妹阁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979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51年12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金地西沣公元,公民身份号码:41092XXXX112154841。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41092XXXX21001482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雪打印:扈艳红 校对:艾可可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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