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祥、周岳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180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180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大祥、周岳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大祥;周岳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1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大祥,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周岳凡,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李大祥与被执行人周岳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60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大祥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周岳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2日、9月15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4月26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4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周岳凡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275.73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健审 判 员 周石保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卓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丽娜、郭妹阁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979号 下一篇 黄晓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