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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许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3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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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3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许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许艳;胡志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艳(曾用名:刘青艳),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胡志雄,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艳、胡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权利人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许艳、胡志雄应偿还借款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合计50168元。该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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