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辛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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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469号案件名称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辛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辛立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469号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新区北京路与榆江公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关涛,经理。 被告:辛立明,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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