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紫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执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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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执168号案件名称
宋紫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紫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2021)陕09执168号被执行人:宋紫彦,男,198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居民身份号码:61240119xxxxxxxxx。宋紫彦刑事罚金执行一案,2021年4月由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刑终174号刑事判决书,宋紫彦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宋紫彦主动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宋紫彦应履行义务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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