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贾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4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496号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贾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贾忠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3496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大桥北路6号。 负责人:蔡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徐佳熠,系公司员工。 被告:贾忠德,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贾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1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利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陈韦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