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越、顾银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27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2708号案件名称
黄天越、顾银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天越;顾银金;扬州市红旗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2708号原告:黄天越,男,200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顾银金,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扬州市红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韩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天越与被告顾银金、扬州市红旗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黄天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175273.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8日6时30分,黄天越骑行自行车沿越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越河路062号灯杆处时,追尾顾银金停放在路边的苏K×××××重型货车,致黄天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属于本院管辖,且被告所在地也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移至事故发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毕人民陪审员 蔡佩清人民陪审员 刘泽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雅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8203号 下一篇 孙卫东与曹洪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