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8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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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8203号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82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1号1幢11层1123。法定代表人王菲。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21)京0101行审3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案款6.816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注册地经营,亦未发现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38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欠案款6.816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德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叶朝霞书 记 员 刘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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