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华、赵圣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2021)鲁0983民监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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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民监17号案件名称
李爱华、赵圣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爱华;赵圣昌;姜蒙;张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鲁0983民监17号张博:你因与李爱华、赵圣昌、姜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肥民初字第4972号民事判决书,以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借条中担保人张博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肥民初字第49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对张博的判决,依法驳回对再审申请人张博的起诉。经复查本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主张借条中担保人张博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向其送达,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申请应予驳回。特此通知肥城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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