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巴特吉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5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民初542号
  • 案件名称

    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巴特吉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巴特吉亚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新2723民初542号 原告: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西路。法定代表人:马宁,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沙·阿克力江,该人民政府干事。被告:巴特吉亚,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扎勒木特乡阿茨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原告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巴特吉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沙·阿克力江、被告巴特吉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租费9,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至2021年被告因家庭困难为由承租原告位于天泉小区的公租房,现被告拖欠原告的房租费9,900元种种理由至今不予付清,因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租费。被告巴特吉亚辩称,原告诉状中的房租事实我认可,月租200元,我确实拖欠住房租赁费9,900元。我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房屋租赁费9,9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特吉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支付房屋租赁费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巴特吉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巴  音  花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书记员 阿里玛斯·阿纳别克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