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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王海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6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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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民初665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王海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象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王海堂;宁波鼎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665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 代表人:毛俊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堂,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宁波鼎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殷夫路28号。 代表人:张益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代表人:吕巍。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海堂、宁波鼎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讼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应银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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