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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捷英途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赛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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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终260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捷英途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赛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捷英途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赛宁纺织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民终2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捷英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粤路202号1幢3层A座02、03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元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恒,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赛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东昇花园7幢302室车库南4室。法定代表人:戴国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林,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捷英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英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赛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捷英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赛宁公司的诉讼请求,案涉《KN95口罩销售合同》继续履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赛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赛宁公司的陈述,可以证明我司已经完成案涉《KN95口罩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协助验货义务。1.根据我司员工颜华与赛宁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国培2020年4月16日的聊天记录,戴国培主动提出让我司借货验货这一操作方式,证明赛宁公司只关心是否有口罩供其客户验货,对于验货口罩的数量及包装要求其在订立合同时并未明确。2.根据颜华与戴国培2020年4月16日凌晨1点21分的聊天记录,我司担心赛宁公司的验货人员直接将货拉走或查封,戴国培承诺如果验货人员把货拖走由其赔偿,可见赛宁公司已事先明知后续所验口罩实际不属于其所有。3.我司在2020年4月21日21点30分左右将21万只口罩运抵上海指定验货地点,赛宁公司在当日看到了上述口罩并完成了验货流程,至此合同约定的协助验货义务我司已履行完毕。二、赛宁公司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且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1.赛宁公司在2020年4月17日临时提出要更改口罩彩盒的包装样式并同意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在2020年4月21日在我司提供21万只口罩供其验货后,赛宁公司又临时提出口罩应该全部包装好,还要求等全部100万只口罩准备完毕后再行验货。2.在2020年4月22日上午10点34分,赛宁公司再次提出让我司先发35万只口罩并支付对应货款,我司认为其上述要求系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了变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而且在赛宁公司验货后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三、我司按照赛宁公司的要求重新定制口罩彩盒包装,现仓库内存有符合双方约定数量及包装要求的KN95口罩,我司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并实际产生了费用及损失。本案中不存在出现合同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情形,一审判决我司全额返还1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一审忽略了案涉合同签订的特殊背景,当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口罩都是一种稀缺的物资,市场正常行情都是先付清货款后再发货。赛宁公司临时改变包装要求,并且在验货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付至90%已构成违约,过错方系赛宁公司。一审法院过于苛求我司的协助验货义务,而对赛宁公司的付款义务视而不见,不符合民事交易的公平原则。赛宁公司辩称:捷英途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5万只口罩供我司验货,也没有向我司交付约定的口罩,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的条款,我司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捷英途公司应当向我司返还100万元定金。捷英途公司称其已经尽到验货义务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赛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KN95口罩销售合同》;2.捷英途公司立即返还定金200万元;3.诉讼费用由捷英途公司承担。后赛宁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其以本案仅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100万元,根据定金罚则另行主张的100万元不在本次诉讼中主张为由,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捷英途公司立即返还已支付的款项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6日,赛宁公司、捷英途公司签订《KN95口罩销售合同》,捷英途公司联系人为颜华,赛宁公司联系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戴国培。合同约定:赛宁公司向捷英途公司采购口罩,产品信息为KN95民用耳挂式口罩,订货数量100万只,单价(含税)7.5元,总额750万元;包装标准为,按照包装图样及包装数量,规格为50×10=500个/箱,共计2000箱,外箱尺寸675×365×380毫米,重量约5公斤;合同签订日起,赛宁公司应向捷英途公司支付定金100万元,余下货款在4月20日提供5万只口罩验货合格后24小时内付满合同总金额90%,余下货款23日提货时一次性付清;产品交付日期为,自收到定金后开始生产,确保4月23日交货;交付地点为上海奉贤区新杨公路1566号4单元;货品由赛宁公司自行上门提货,捷英途公司确保所有产品均为符合出口要求的合格产品;货品自客户拆封或提走后即视为验收合格,一旦出现损失均由赛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条款部分还约定,如捷英途公司受到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交货期,或因疫情紧张导致原材料短缺,供不上生产线无法生产完成出货时,捷英途公司需及时通知赛宁公司有关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经双方协商后可以重新约定交货期限或由捷英途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款项,不视为违约,捷英途公司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2020年4月16日,赛宁公司分两笔向捷英途公司合计汇款100万元。其中一份50万元的付款回单备注的用途及附言均为空白,另一份50万元的付款回单备注的用途及附言均为订金。2020年4月12日,颜华与戴国培添加微信,就口罩采购事宜进行沟通。戴国培向颜华询问口罩的相关资质、指标等事宜。4月15日,戴国培询问捷英途公司最快何时能出100万只口罩,并表示20日验货之后赛宁公司客人当天夜里会全款打给赛宁公司,赛宁公司可以支付至少50%的货款。颜华表示需要和领导沟通,基本上口罩做出来就当场发掉。4月16日,双方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磋商,颜华提出的方案为价格含税7.5、品种KN95,交期4月23日,付款方式为合同当天100万,20日90%,23日提货前付清。戴国培提出付款方式修改为,验货后付90%,验完货赛宁公司才能叫国外客户打款,颜华表示同意。戴国培还提出,如果需要及时的话,最好是明天借货验货,周五就可以付90%,这是对捷英途公司快点收钱的建议。颜华回复明天实在有难度,并表示理解赛宁公司也是为了捷英途公司考虑。后经沟通,双方同意验货数量为5万只口罩。戴国培强调,合同上得注明验货地点、时间、联系人,还有包装尺寸、重量、装箱个数,客人要根据这个来定仓位,联系验货要写具体的地址和公司。4月16日,颜华先将合同文档发送给戴国培,戴国培就付款时间提出了修改意见,后颜华再次发送修改后的合同文档,戴国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4月16日14时29分,颜华将盖章后的口罩销售合同扫描件发送给戴国培。赛宁公司随即汇款100万元并将付款回单截图发送给颜华。戴国培提出要颜华跟进一下交期,4月20日要通知第三方来看货。4月16日15时24分,戴国培将口罩出口的要求发给颜华,内容为“商务部下达最新通知,为确保每一个口罩按质按量达到国家认可标准,从4月10日凌晨起,KN95口罩上不允许激光打码上带有CE、FDA、FFP2、FFP3等字样,凡带有以上字样不允许出关,只许可打印口罩自身的执行标准及口罩类别,并且每一批出厂交付买家的口罩要抽样做商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没有商业检测报告不允许出厂,违规操作者重罚并吊销所有证件及认证”。戴国培还将纸箱的主唛、侧唛字样发送给颜华。颜华询问是否按照发送的要求来。戴国培表示唛头按照赛宁公司的来,口罩上面东西捷英途公司应该也清楚的。此后,戴国培就口罩外包装事宜多次与颜华进行确认。4月17日10时40分,戴国培询问彩盒和纸箱去掉KN95/FDA/CE字样的费用金额。颜华担心时间不太来得及,并表示马上联系。4月17日11时34分,戴国培再次要求颜华确认去掉KN95/FDA/CE的事情。颜华回复,就怕时间这么短来不及,并于当日11时47分回复确定这批来不及,只能用外面采购的白纸箱。戴国培同意,并表示把唛头印上就行。2020年4月18日10时55分,戴国培再次提醒颜华,彩盒和纸盒上绝对不能出现FDA/CE,有货被扣了。颜华回复收到,并表示工厂已经知道会采取措施的。戴国培询问周一是否确定可以验货。4月19日22时28分,颜华回复验货要推迟一天。4月20日6时28分,戴国培询问进展情况,并表示这涉及到要货款的问题,还有大货是否能如期发货,具体需要延期到什么时候,纸箱彩盒是否都已修改。颜华回复,纸箱彩盒已经在重新印刷。戴国培再次强调,务必确认明天可以验货,验货人的报告会很大程度影响客人。颜华回复,其在等排单经理的回话。4月21日9时26分,戴国培询问生产进度、交期,以便能够告知验货人,并强调今天来的目的除了验货也是为货款能尽早打出来。4月21日11时,颜华回复货品在运往上海工厂的途中,验货延迟到晚上8点。4月21日21时56分,戴国培询问颜华是否方便接电话,要汇报一下情况,并发送了一箱普通纸箱包装的散装口罩的照片,告知颜华这边还没有包装,只能最后一天23日才能好,只能23日来再一次验货,验货人这边没办法过。4月21日22时31分,颜华回复23日可能大货也不一定能齐全。戴国培询问具体时间,需要告知验货人,并询问24日是否可以交付大货。颜华回复,关键是大量的彩盒23日来不及全部出来。戴国培继续追问具体时间以便告知客户,颜华表示需要继续跟进落实。4月21日22时55分,戴国培表示经了解彩盒老板昨天才接到通知要求改的,颜华表示所以彩盒的时间上来不及。4月22日8时28分,戴国培表示今天等彩盒到了验货人再去看一下,并询问具体什么日期可以装货,同时将其与验货人的聊天记录截图转发给颜华。颜华表示,还是大货到齐了一次性也可以,省得一趟一趟跑。戴国培询问具体日期。颜华未明确回复,表示还在落实中,纸盒全部到齐也还没有时间呢。4月22日10时21分,戴国培告知颜华其已厂区,询问能否包装盒到了后再看一下,并表示看下包装就行了。当日戴国培询问能否先发35万只,客户晚上打款。颜华表示有难度,根据排单顺序,会给明确时间,并询问如果发35万只,赛宁公司是否支付100万只口罩的全款。戴国培表示给先出的35万只口罩的全款。颜华回复出不了,今天这个是另外一个客户的。戴国培询问口罩全部好可以交付的时间,并询问是否100万只口罩弄好一次性验然后一次性出。4月22日13时10分,颜华提出,赛宁公司已经看到货品应该付满90%的款项。戴国培则认为,颜华陈述这批货不是赛宁公司的货,验货应当是5万只包装好贴好唛头的口罩,目前尚没有验货,未达到支付90%的付款条件。颜华则认为戴国培去厂里已经看到彩盒,已经验货。2020年4月23日,戴国培询问颜华如何处理。颜华回复,交货日期根据付款决定,赛宁公司已看到货品,是因为彩盒突发事件导致,合同里面只提及5万只口罩,关于彩盒外箱以及唛头完整搞好的要求都没有提及。颜华询问是否需要继续验货,如果需要验货就再来安排。戴国培提出要求终止合同退定金,赛宁公司和客人的合同已经到期,客人已经取消和赛宁公司的合同,赛宁公司需要承担每天0.3美金的罚款。2020年4月24日,颜华经邀请加入包括戴国培在内的6人群聊。当日戴国培与颜华就口罩采购后续事宜进行了沟通。戴国培提出如下方案并要求颜华给予明确的答复:现在需要客人同意新的订单给赛宁公司,但验货、交期还是要明确,检验能证明是给赛宁公司的货物,以及明确的交期,客人是包飞机的,在确定的交货期交不了,客人会产生空仓费用,付款的条件也是一样,验完货才能付款。2020年4月24日颜华回复:现在的口罩环境大形势是到款抢货,也就是说安排给赛宁公司的这批货已经被付款的客户拿走了,工厂一个现货都没有,如果双方继续,明天开始给赛宁公司排货,给捷英途公司两天的准备时间,在27日或者28日验货,5万现货,根据赛宁公司的要求备货验货,当日汇款90%,大货最快只能排到3日全部一次性出,在2日付清余款10%,3日提货。戴国培提出,验货的标准也要明确,完整带盒包装,包括入箱,有赛宁公司客供的唛头。戴国培还表示,需要和客人汇报,因为老单已经是不可能的。颜华回复,现在捷英途公司接的新单都排到10日交货,赛宁公司这单安排到3日,其实已经是个新单子,但前面有渊源,如果方便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戴国培后在群聊里转发了与其客户的聊天截图,表示客户明确拒绝给赛宁公司新的单子,故要求捷英途公司退预付款。颜华询问赛宁公司是否可以将其与国外客户订的合同发到群里,如果赛宁公司与国外客户合同约定5%的预付款,更方便去与公司领导沟通,否则难以沟通退款事宜。戴国培则表示,根据合同约定,捷英途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合同终止,应当退款。颜华对此则不予认可,双方产生分歧,未能就退款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赛宁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捷英途公司汇款的两笔50万元是否为合同约定的定金;二、捷英途公司是否已按约提供5万只口罩给赛宁公司验货;三、赛宁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是否合法有据。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项争议,赛宁公司汇款两笔50万元的性质。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日起,赛宁公司应向捷英途公司支付定金100万元,赛宁公司于签订合同当日汇付的两笔50万元,虽然其中一张汇款回单中备注“订金”,但仅系赛宁公司内部财务人员汇款备注内容,不应据此认定该款项的性质。结合付款日期、金额,可认定该两笔50万元即为赛宁公司向捷英途公司支付的案涉合同项下的定金。关于第二项争议,捷英途公司是否已按约提供5万只口罩给赛宁公司验货。赛宁公司认为,捷英途公司提供验收的5万只口罩应当为根据合同约定包装标准已经成箱包装好的口罩(一箱500个),而且必须是符合出口要求的合格产品,但2020年4月20日捷英途公司未能提供5万只口罩给赛宁公司验货,已构成违约。当日戴国培只验了一箱散装口罩并已拍照发给颜华,颜华建议赛宁公司等100万只大货到齐了一次性验货;4月22日,赛宁公司再次到达工厂,看到现场有散装的一次性口罩正在进行装箱,但不是赛宁公司的KN95口罩。捷英途公司则认为,首先,双方仅约定提供5万只口罩给赛宁公司验货,对验货口罩的包装并未作出约定,且实际履行过程中捷英途公司仅需提供合格的口罩,对数量并没有要求;其次,捷英途公司提供口罩验货是根据赛宁公司要求可以借货验货,并非必须将供应给赛宁公司的口罩进行验货;再次,4月21日晚上捷英途公司已经将口罩提供给赛宁公司验货以满足其对客户的承诺,捷英途公司已履行了提供口罩验收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针对捷英途公司提出的前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逐一分析如下:关于验收口罩的数量,双方已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为5万只口罩,捷英途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对验收口罩数量并无要求,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双方书面合同约定不一致,故对捷英途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捷英途公司理应提供数量为5万只的口罩给赛宁公司验收。关于验收口罩的包装形式,虽然合同仅约定“余下货款在4月20日提供5万只口罩验货合格后24小时内付满合同总金额90%”,未对验收的5万只口罩是否为包装完好的口罩作出明确约定,但结合双方就合同事项前后沟通的内容来看,赛宁公司提出验收后支付90%的款项系基于其国外客户需要验货确认后才向赛宁公司支付全款的因素,因此验收的口罩理应处于可交付的合理状态,即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包装标准“按照包装图样及包装数量,规格为50×10=500个/箱”。合同履行过程中,赛宁公司人员共有两次前往捷英途公司工厂验货,捷英途公司均未按约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包装要求的5万只口罩给赛宁公司验收:第一次为4月21日22时左右赛宁公司及其客户的验货人仅就一箱口罩进行验收,但该口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包装标准,仅为散装口罩;第二次为4月22日赛宁公司至捷英途公司工厂看到彩盒,但经联系,捷英途公司方颜华回复工厂处的35万只口罩系其他客户的口罩。关于捷英途公司所抗辩的赛宁公司认可“借货验货”,即使用其他客户的口罩进行验货。虽然赛宁公司在微信聊天中曾经提出“借货验货”的建议,但仅限定在可以尽快验货即第二天“借货验货”的前提下,后捷英途公司明确回复来不及,因此可见双方并未就“借货验货”达成合意,此后沟通的内容以及在多次磋商基础上形成的书面合同均未再提及“借货验货”,故根据双方约定捷英途公司应当提供根据赛宁公司要求包装且系供给赛宁公司的5万只口罩进行验货,而非使用其他客户的口罩验货,捷英途公司抗辩赛宁公司认可“借货验货”,缺乏依据,对此亦不予采信。关于捷英途公司提出赛宁公司增加彩盒印刷导致无法按约定期限供货,故交货期限应当顺延的抗辩意见。一方面该彩盒印刷的要求并非基于赛宁公司特别提出的要求,而系国家职能部门对于出口口罩明确提出的包装要求,捷英途公司明知赛宁公司货物用于出口,且合同约定“产品均为符合出口要求的合格产品”,其包装亦应该符合出口要求,故捷英途公司以此作为延期交付验收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另一方面,2020年4月16日14时29分颜华将盖章后的口罩销售合同扫描件发送给戴国培,双方就采购事宜达成合意,当天15时24分,戴国培将口罩出口的包装要求明确告知赛宁公司,与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仅相差约1小时,而即使根据捷英途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及邮件来看,捷英途公司直至4月20日才向包装厂进行下单,且在验收前未及时就包装事宜导致延期验收进行及时沟通告知。因此捷英途公司未按期提供5万只口罩供赛宁公司方进行验货,系因其自身行为所致,赛宁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对捷英途公司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信。综上,捷英途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协助赛宁公司验货的义务,直至交货期满,捷英途公司亦未再提供口罩给赛宁公司进行验货,确已构成违约,但因该协助验收的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不构成法定解除的事由。关于第三项争议,赛宁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是否合法有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起,赛宁公司应向捷英途公司支付定金100万元,余下货款在4月20日提供5万只口罩验货合格后24小时内付满合同总金额90%,余下货款23日提货时一次性付清”,但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捷英途公司未按约履行协助验货义务,赛宁公司支付90%货款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赛宁公司此后也未再继续支付剩余款项,根据2020年4月24日经办人颜华的聊天记录,安排给赛宁公司的这批货已经被付款的客户提取,捷英途公司并未为赛宁公司留存该批口罩,此后捷英途公司也未再向赛宁公司进行供货,故可认定2020年4月24日双方以各自的行为实际终止了合同履行。虽然捷英途公司抗辩目前其仍有库存口罩,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因双方已终止履行,在未能就口罩采购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捷英途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缺乏依据,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因系捷英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终止合同履行后,赛宁公司已支付的100万元款项,捷英途公司理应予以退还。赛宁公司在本案中撤回要求捷英途公司根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仅要求捷英途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款项,对赛宁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捷英途公司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赛宁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予主张,本案中对此不再进行审查判断。据此,一审判决:捷英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赛宁公司已支付定金100万元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以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KN95口罩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系赛宁公司还是捷英途公司,捷英途公司应否返还定金100万元。本院认为,案涉《KN95口罩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履行过程中,捷英途公司未能协助验货,双方终止履行《KN95口罩销售合同》,捷英途公司应向赛宁公司返还定金100万元。首先,根据《KN95口罩销售合同》的约定,捷英途公司有义务在2020年4月20日提供5万只口罩供赛宁公司验货,尽管未明确该5万只口罩应为何种形态,但根据对验货的通常理解以及双方关于产品要符合出口要求的约定,该5万只口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包装,处于随时可以交付的状态。从双方聊天记录看,2020年4月21日,赛宁公司至捷英途公司验货,仅看到一箱口罩且无包装,赛宁公司提出23号再来验货,捷英途公司表示23号大货也不一定可以齐。2020年4月22日,赛宁公司至捷英途公司看到彩盒,对于在工厂处的35万只口罩捷英途公司答复系其他客户的口罩。整个过程中,赛宁公司一直在积极要求验货。2020年4月23日,赛宁公司提出其客人已经取消合同,要求捷英途公司终止合同退还定金。据此,捷英途公司未能按约提供5万只口罩供赛宁公司验货构成违约。捷英途公司称双方之间对于验货数量没有要求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其称赛宁公司同意借货验货的操作方法,但该说法系赛宁公司在协议磋商过程中提出,捷英途公司并未同意,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赛宁公司也没有再提出借货验货。至于彩盒印刷是否导致捷英途公司延迟交货的问题,在2020年4月16日双方订立协议当天赛宁公司即已向捷英途公司明确告知包装要求,而经赛宁公司了解捷英途公司至4月20日才向包装厂下单。况且,即使彩盒印刷可能导致100万只口罩大货延迟,但捷英途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彩盒印刷问题导致用于验货的5万只口罩发生延迟。捷英途公司主张其已履行案涉合同中协助验货的义务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约定捷英途公司应按约向赛宁公司提供5万只口罩进行验货,验货合格后赛宁公司在24小时内付满合同总金额的90%,捷英途公司系先履行义务一方,如前所述捷英途公司未能按约履行,故赛宁公司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向捷英途公司支付至90%的货款不构成违约。最后,捷英途公司未能按约提供5万只口罩给赛宁公司验货,此后双方未能重新确定验货日期,赛宁公司除了定金外也未再支付其余货款。结合赛宁公司的客户已取消与其之间的合同并拒绝给予新的订单,而捷英途公司则表示安排给赛宁公司的货已经给其他客户的情形,双方之间就合同的履行未能协商一致,一审认定案涉《KN95口罩销售合同》已实际终止履行并无不当,赛宁公司要求捷英途公司返还定金100万元应予支持。至于捷英途公司提出其仓库内存有符合双方约定数量及包装要求的KN95口罩,现在可以交付的主张,考虑目前口罩的市场行情与2020年4月相比已发生较大变化,且赛宁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也早已终止,案涉《KN95口罩销售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对捷英途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碍难支持。综上,捷英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上海捷英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戴志霞审 判 员 沙 楠审 判 员 陈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顾 星书 记 员 王滢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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