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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松、孙桂义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关系变更民事判决书(2021)皖0124民特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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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民特991号
  • 案件名称

    丁守松、孙桂义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关系变更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丁守松;孙桂义
  • 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124民特991号申请人:丁守松,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彩霞,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桂义,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丁守松与被申请人孙桂义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丁守松称,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孙桂义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丁守松(丁霞的父亲)为丁霞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丁守松的女儿丁霞与被申请人孙桂义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6月26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领证结婚,婚后于2006年生育一女,取名孙枝洁。2008年左右,丁霞身患××、精神分裂症。自2015年7月开始,丁霞就住在娘家,自此以后,丁霞与孙桂义开始处于分居状态,孙桂义对丁霞不管不问,丁霞一直同其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其日常生活一直由其父母照顾、料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孙桂义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同样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5日开庭后申请人撤诉。现申请人又重新起诉,被申请人认为如果符合法定要件变更监护人,其没有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关键人物丁霞没有到庭,丁霞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基于以上情况,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丁霞于1985年11月9日出生,系申请人丁守松女儿。2006年6月26日,丁霞与被申请人孙桂义登记结婚,同年1月11日生育女儿取名孙芝节。婚后,丁霞与孙桂义在上海打工生活,2017年年底丁霞从上海返回庐江后即到丁守松处居住生活至今,孙芝节与孙桂义共同生活。丁霞患有精神残疾,其日常生活及费用均由其父母承担。为丁霞的扶养费、离婚、监护权纠纷已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因双方至今没有对丁霞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丁守松与被申请人孙桂义对丁霞的监护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桂义在2021年9月19日上午12时前接丁霞回家共同生活,由孙桂义履行对丁霞的监护职责,若共同生活期间孙桂义不履行监护职责,则孙桂义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因此,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履行涉案监护权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应当以判决书的形式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孙桂义定于2021年9月19日上午12时前接丁霞回家共同生活,由被申请人孙桂义履行对丁霞的监护职责。若共同生活期间被申请人孙桂义不履行监护职责,则被申请人孙桂义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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