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更森、吕大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5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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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3执59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更森、吕大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更森;吕大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更森,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吕大武,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更森与被执行人吕大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更森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更森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3执592元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江审判员 阿力木江 买买提审判员 阿里木 库尔班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舜书记员 李天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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