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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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902号案件名称
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902号 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路8号8-2号楼8-2单元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01870625。法定代表人: 吴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迅,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磨盘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002256912413982。法定代表人:代建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4号1楼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279466。法定代表人:易义刚。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春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王 倩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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