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志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3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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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924号案件名称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志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志高;狄华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392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校志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志高,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狄华筝,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志高、狄华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已给付申请人,双方别无其他纠纷,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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