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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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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35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钟某某;李某2;安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356号申请人: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大理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钟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李某2,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安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某某、李某2、李某1、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可能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钟某某、李某2、李某1、安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不动产,在586037元限额内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钟某某、李某2、李某1、安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不动产,在58603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玉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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