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王亚清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4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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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436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王亚清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王亚清;张才英;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农信资金互助信用中心;扬州市江都区飞翔电器环保设备厂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住扬州市江都区。负责人:曹晨,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亚清,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张才英,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农信资金互助信用中心,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宏。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飞翔电器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文举。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被执行人王亚清、张才英、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农信资金互助信用中心、扬州市江都区飞翔电器环保设备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敏亮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致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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