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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与李欢,高登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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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219号
  • 案件名称

    张思与李欢,高登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思;李欢;高登华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219号   原告:张思,女,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高登华,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李欢,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张思与被告高登华、李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因原告张思未在收到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思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欢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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