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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佳伟、马宝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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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389号
  • 案件名称

    范佳伟、马宝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范佳伟;马宝龙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范佳伟,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文锦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马宝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张大庄乡小郭村。申请执行人范佳伟申请执行与马宝龙离婚纠纷一案,宁津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21)鲁1422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分别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控,两次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其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未查询到其公积金登记信息;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王凤章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雅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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