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栋、王莎莉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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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52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栋、王莎莉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梁栋;王莎莉;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栋,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莎莉,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3号。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栋、王莎莉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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