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炳、韦冬云等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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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955号案件名称
熊武炳、韦冬云等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熊武炳;韦冬云;慈溪市蛟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熊武炳,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韦冬云,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慈溪市蛟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黄娇燕。关于熊武炳、韦冬云申请执行慈溪市蛟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桂022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慈溪市蛟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慈溪市蛟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熊武炳、韦冬云赔偿经济损失308929.31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5887元、执行费46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进行了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韦恒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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