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万、韩友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民终4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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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民终4895号案件名称
李登万、韩友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登万;韩友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4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登万,男,汉族,出生,住址: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友云,男,汉族,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庆伟,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登万与被上诉人韩友云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15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登万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海砚审 判 员 黄**锋审 判 员 刘艳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琳书 记 员 黄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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