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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万、韩友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民终4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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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民终4895号
  • 案件名称

    李登万、韩友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登万;韩友云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4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登万,男,汉族,出生,住址: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友云,男,汉族,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庆伟,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登万与被上诉人韩友云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15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登万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海砚审 判 员 黄**锋审 判 员 刘艳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琳书 记 员 黄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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