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跃、龙志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6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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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6321号案件名称
李志跃、龙志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志跃;龙志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6321号原告:李志跃,女,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龙志彬,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李志跃与被告龙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志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本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习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传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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