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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超峰、法金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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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2364号
  • 案件名称

    田超峰、法金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田超峰;法金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田超峰,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法金涛,男,1978年11月14日生,回族,住荥阳市。田超峰申请执行法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豫01民再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超峰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236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4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2021年5月18日,前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5月18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9月1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田超峰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时间,请及时向我院提交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若未及时提交,造成的后果自负。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明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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