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王艺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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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104号案件名称
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王艺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王艺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王艺龙,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1G12P。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总经理。王艺龙与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陕0581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王艺龙货款1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3元。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艺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剩余20000元,申请人王艺龙要求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案件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一辆(陕EXXXXX、江铃牌),我院已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查明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几件执行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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